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法制網通訊員孫楠 陳雲
  日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毒品案件宣判大會,一毒販因販賣“冰毒”4公斤多,一審被佛山中院判處死刑。
  被宣判的被告人吳某是廣東省陸豐市(縣級市,隸屬汕尾市)人,今年37歲,其本人並不吸毒。據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9月14日11時許,被告人吳某與周某約定進行毒品交易。12時許,被告人吳某駕駛小汽車來到佛山市南海區鹽步一旅館附近,隨即民警當場將其抓獲。民警在其車上搜到七包用透明膠袋包裝呈白色晶體狀的疑似毒品和一把電子稱,經檢驗鑒定,其中裝在一起的5包重3718.89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45.8%;另外兩包重300.63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40.8%。
  而被告人吳某被抓後一直辯稱,他沒有販賣毒品,他車上的毒品不知道是誰的。他稱,當天凌晨他開車從陸豐回到廣州,早上7點多到與一個叫“阿強”的人合租的出租屋睡覺,這期間阿強曾開過他的車出去。警方抓獲他時,他正要去銀行。“阿強”是2個月前在大瀝的酒吧認識的,但現在找不到了。
  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證據不足。
  對此,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吳某存在販毒行為。
  證人周某稱,他吸食毒品一直向“阿奇”和馬某購買,其兩人搭伙販賣毒品,2013年9月13日前“阿奇”曾聯繫他,問他要不要冰毒。14日他約“阿奇”到鹽步一賓館門口購買冰毒,而當他還沒到時,就看到“阿奇”在銀行門口被抓。經辨認照片,周某辨認出“阿奇”即是本案被告人吳某。
  法院認為,周某的證言與參與抓捕吳某的偵查人員證言及吳某的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通訊錄截圖、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毒品檢驗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一致證實被告人吳某經與吸毒人員周某電話聯繫約定進行毒品交易,並駕車攜帶大量毒品前往案發現場販賣的事實,吳某辯護人認為指控事實證據不足的意見不成立。
  法院指出,雖然吳某辯解該車在吳某被抓捕前曾被“阿強”使用過,但是該辯解不僅得不到相關證據的印證,且據吳某的供稱,“阿強”是吳金松在大瀝酒吧剛剛認識二個月,完全不知道詳細身份信息的朋友,吳某將價值較高的汽車交予其使用顯然與常理不符。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4019.52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販賣毒品數量大,主觀惡性深,無悔罪表現,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
  宣判後,吳某的辯護律師表示考慮上訴。
  據案件審判長蔡大宇介紹,截止今年5月,佛山中院共審理毒品犯罪案件540件,宣判毒販660,其中有110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去年同期相比,毒品犯罪犯罪在數量和人數上都略有上升,打擊毒品犯罪形式依然嚴峻。法院在量刑中將綜合考慮毒品犯罪的手段方法、危害結果、社會影響等量刑情節合理確定刑罰,確保刑罰的威懾和預防效果。  (原標題:男子販賣冰毒4公斤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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